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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阎财决[2022]1号)

西安市阎良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2-04-13 00:00:00

阎财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HSZ2022—CGZB—005

二、项目名称:

阎良区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西安市阎良区文化西路1号

        当事人:陕西厷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书店社区富兴路中段西侧商务楼

四、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4日收到对《阎良区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 HSZ2022—CGZB—005)招标文件不合规的举报信,2022年3月18日我局暂停涉及项目的一切采购活动,并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举报事项检查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举报事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4、5、6: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举报事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7.8.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陕财办采[2018]18号)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12: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举报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陕西厷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责令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陕西厷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于收到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

2022 年 0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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